6.国家法规在前,为何基层办事要额外签承诺书?
2022年,我名下一辆正规合法上牌的电动车辆被盗,当即向凤西派出所报案,并提供含偷盗人清晰画面的监控录像。案件至今未破、车辆未找回。
2026年3月初,我在凤西派出所开具车辆被盗证明,前往达川区交警二大队申请办理电动车注销登记,却遭遇层层阻碍:
- 窗口民警先称只能办被盗登记、不能注销;
- 经沟通后改口,要求必须签署免责承诺书,载明车辆日后发生任何事故仍由我承担责任,甚至出言质疑:“到底是不是被偷,你心里清楚”;
- 我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后,交警二大队民警与领导回电,仍坚持不签承诺书就不予办理;
- 通话末尾,相关负责人小声表态:“管求他的,让他投诉”。
办理过程中,我已明确出示并沟通相关法律依据:
(无法更改帖子,下面是我在四川省公安厅找到的规定,更改之前发的法律法规)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报废或者灭失时,非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报废或者灭失的书面说明,交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录入注销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流程办理注销登记:
(一)审查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报废或者灭失的书面说明、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二)在非机动车登记系统中注明,采集影像资料,出具注销证明;
(三)销毁号牌;
(四)公告作废已经丢失、灭失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我持派出所出具的官方被盗证明申请注销,完全符合法定材料与流程。达川区交警二大队以内部规定替代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签署不合理承诺书,既无法律依据,也让车主长期承担被盗车辆的潜在事故责任,明显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在此求助并呼吁:
1. 合规电动车被盗且持有警方证明,到底能否依法注销?
2. 办理被盗车辆注销,是否必须签署“事故终身追责”承诺书?
3. 基层交管部门能否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不再设置法外门槛、不做不当质疑?
我仅希望依法办结注销、免除无妄责任,恳请相关部门监督纠正、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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